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一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洪武明 律師被告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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