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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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管理人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重訴字四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