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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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 吳宜靜 即經鑫電腦科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壽豐鄉公所│台灣土地銀行股│93年11月19日│32,000元│AKB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花蓮││││0142││││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