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78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原法院未為駁回,第二審法院亦應以上訴不合法而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9年7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頁146)。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9年8月3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同年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