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6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號,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