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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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李咨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品宏 即 李志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據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係以計算至民國100年5月16日止」,債權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4,334元、22,324元,惟依債權計算表所示之一般(延滯)利息卻分別自93年8月26日、92年8月20日起算,而非自100年5月17日起算,是否有重複計算之虞?請具狀說明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