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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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陳麗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社團法人彰化縣中華幼兒教保職涯發展協會」(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准予設立登記)之「董事」(理事長),該發展協會之「捐助章程」(應為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110年2月9日決議修改,為此依民法第62條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社團法人為自律法人,以社員總會為最高機關,總會得經決議變更組織章程(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參照)。而財團法人則為他律法人,係以財產為其成立基礎,不具總會組織,其組織及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倘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不得由董事會自行變更,此觀民法第60條、第62條規定甚明。換言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變更,始有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規定之適用,社團法人組織章程之變更,則依民法第50條規定辦理。
本件聲請人為「社團法人彰化縣中華幼兒教保職涯發展協會」之理事長,該發展協會為社團法人,並非財團法人,亦無捐助章程,有所提法人登記證書及組織章程影本在卷為證。聲請人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修正該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部分條文,於法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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