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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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483號債權人 陳冠廷 債務人 林招生 即 林少邑 債務人 郭重亨
一、債務人林招生即林少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招生即林少邑、郭重亨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