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7號上訴人 陳孌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小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10萬1,948元,應徵裁判費77,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