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世洋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宏碁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宏碁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宏碁基金會之董事長,前開基金會為因應未來業務需求,乃於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其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三條增加有關公益性活動事務,另基金會之原始捐助人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與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續存公司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故決議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修正第十六條之規定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會議議案、經濟部九十二年七月七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一三五五五○號函、新舊條文對照表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變更財團法人宏碁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其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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