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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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七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被告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聲請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附論罪科刑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