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永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永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凃永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舊法則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新法自屬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合先敘明。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5、7、8、
10、14所示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其餘附表所示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在案,有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第6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敏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5月│有期徒刑8月、8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7日│101年7月25日上午│101年7月25日上午││││10時許、101年8月│10時3分許、101年││││6日│8月5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012號│毒偵字第1229、12│毒偵字第1229、12││││87號、101年度偵│87號、101年度偵││││字第4953號│字第495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735│101年度訴字第735││事││1793號│號│號││實├───┼────────┼────────┼────────┤│審│判決│101年11月30日│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735│101年度訴字第735││判││1793號│號│號││決├───┼────────┼────────┼────────┤││判決確│101年12月27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否││件││││├─────┼────────┴────────┴────────┤│備註│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4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3日凌晨│101年10月3日凌晨│101年7月1日凌晨1│││1時許│2時許│時40分許為警採尿│││││前之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01號│毒偵字第1401號│毒偵字第141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49││事││號│號│號││實├───┼────────┼────────┼────────┤│審│判決│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49││判││號│號│號││決├───┼────────┼────────┼────────┤││判決確│102年2月5日│102年2月5日│102年2月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是│否││件││││├─────┼────────┴────────┴────────┤│備註│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4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5月│有期徒刑9月││││、5月、4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30日│101年9月1日、101│101年11月2日││││年9月9日、101年9│││││月25日、101年10│││││月3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18號│偵字第8020號、│偵字第8056號││││7492號、758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49│102年度訴字第69│102年度訴字第69││事││號│號│號││實├───┼────────┼────────┼────────┤│審│判決│101年12月20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49│102年度訴字第69│102年度訴字第69││判││號│號│號││決├───┼────────┼────────┼────────┤││判決確│102年2月4日│102年3月7日│102年3月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否││件││││├─────┼────────┴────────┴────────┤│備註│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4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5│有期徒刑9月、7月│有期徒刑7月│││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5日上午│101年11月5日下午│101年12月4日│││10時許、101年11│3時許、101年11月││││月6日上午10時許│6日上午10時10分│││││許││├─────┼────────┼────────┼────────┤│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03號、│毒偵字第1703號、│偵字第273號│││1735號│173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9│102年度訴字第69│102年度易字第185││事││號│號│號││實├───┼────────┼────────┼────────┤│審│判決│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102年4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9│102年度訴字第69│102年度易字第185││判││號│號│號││決├───┼────────┼────────┼────────┤││判決確│102年3月7日│102年3月7日│102年5月1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否│否││件││││├─────┼────────┴────────┼────────┤│備註│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4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4日│101年12月4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16號、1│毒偵字第416號、1││││02年度偵字第1832│02年度偵字第1832││││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38│102年度訴字第338│││事││號│號│││實├───┼────────┼────────┼────────┤│審│判決│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38│102年度訴字第338│││判││號│號│││決├───┼────────┼────────┼────────┤││判決確│102年7月18日│102年7月1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是│││件││││├─────┼────────┼────────┼────────┤│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