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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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
補繳新臺幣500元;又被告乙○○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原告應對
其聲請公示送達。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及聲請
公示送達,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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