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 黃勝文 律師被告 蔡冠群 選任辯護人黃勝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及補充聲請理由書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蔡冠群所涉,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等嫌,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前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而補充聲請意旨雖稱:被告因罹患膽囊炎併發腎臟炎,導致排泄不正常,無法坐臥,恐有危及生命之虞云云。惟參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所示,被告於10
4年3月23日星期一至台北醫院就診,且於該日14時43分照
X光、14時55分超音波檢查,左邊腎臟結石已排出,右邊腎臟結石隨時會掉下來,回去服藥等語,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4年3月25日北所衛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足見被告雖患有上述疾病之情形,然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既已安排戒護外醫,即難認被告所患上述疾病現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再衡酌被告所涉犯案情節對於個人、社會法益之侵害,以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仍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且無從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雖執前詞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因准許羈押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或改為其他限制處分而消滅,且前開有關親屬病危之聲請理由,核與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無涉。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至109條羈押原因消滅之情形,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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