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7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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