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 翁蔡秀琴 訴訟代理人 翁豐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