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2號聲明人 陳聖儒
陳美玲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有山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有山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花蓮縣○○鄉○○村○鄰○○路○段○○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附卷為憑,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