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98號原告 簡忠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坐落桃園市○○區○○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同段三一○建號之建物第一類謄本,及提出起訴狀載明被告周○○姓名,暨起訴狀繕本貳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原告起訴僅記載其中之一被告姓名為「周**」,則該「周**」究係何人確屬不明,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