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法定代理人 黃結清 住同上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武富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萬6713元【暫以被告建物占有土地之面積(見房屋稅籍證明書上所載)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即1153.7平方公尺×4071元=469萬6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後再以實際測量面積計之。】另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係原告基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被告城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遷出系爭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房屋之價值為準,而系爭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39萬6100元,有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107年12月3日列表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則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即應為39萬6100元,是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萬61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後,核定為509萬2813元(計算式:469萬6713元+39萬6100元=509萬2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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