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2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劉玉環 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宜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2月5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480元。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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