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81號上訴人 唐惠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清富 因107年度訴字第128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