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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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1號上訴人興洋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遠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上訴人西安美吉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濤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最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