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蔡清福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 林靜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2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裕堯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