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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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霈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霈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霈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霈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4年度審簡字第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接續執行,於105年6月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867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6年11月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0月16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