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7歲選任辯護人洪士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偵字14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1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2月4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8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