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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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彭双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 板簡 字第 167 號裁定(102.06.1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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