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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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秩聲字第17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武品如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2年5月2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新
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
二、本件聲明人甲○○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
屬實:
㈠現場照片影本10幀。
㈡證人 蘇國松 於警訊中之證言。
㈢有性交易所得現金新台幣1200元(蘇國松交付)扣案為證
。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裁處罰鍰新台幣15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指摘原處分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