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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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485號
原   告 富佳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被   告 中福傑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社區大樓機電、消防設備維護保養合約書第9
條規定:「…遇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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