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091號
原   告  賴昱蓁
訴訟代理人  李芳瑜
被   告  陳勝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坐落臺中市○○區○○路0段000○
00號1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00
年12月9日起至101年12月8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
14,500元,被告於101年11月底來電告知欲解約,約定於同
年12月8日租期屆滿當日點交,詎被告未依約前來,經原告
進行盤點發現多處毀損,與當初交屋明顯不同。被告尚積欠
101年11月租金14,500元,101年8月至10月水費172元、8月
至11月電費4,946元,101年11月1日至12月8日之管理費2,94
5元,清潔費及油漆費各3,000元,燈泡費1,200元,車道遙
控器200元,沙發修復費20,000元,窗簾修復費2,000元,以
上合計51,963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欠費計算書、
水費及電費收據、孩子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收費證明單2紙、
照片9張(牆壁剝落、電線、窗廉及沙發破損、浴室廚房及
陽台等處)、清潔費收據、油漆估價單、宇宙光照明科技有
限公司銷貨單、上上家具行估價單、益利裝潢工程行估價單
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而兩造契約第2條
、第3條已明定,房屋於租賃期滿,除應同時結清應繳納之
水、電、瓦斯、管理費等費用外,應以原屋況之完善狀態交
還出租人;租賃期滿屋內有髒亂情形,被告應負責清潔乾淨
;油漆有人為污損被告應負責重新粉刷,或由原告僱工費用
由被告支付。從而,原告依據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
)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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