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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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永森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
,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吳塗墻 及 吳陳月笑 之繼承人吳永森、 吳胤豪 、吳永
銘等人(均住彰化縣○○鎮○○路○號)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二、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最新「
地號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相關異動索引資料(權利人及
義務人請勿遮掩)。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