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95號
原   告  陳振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妮萱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機車之市價,
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
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66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摩特動力廠牌00-000000機車一部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
足供本院認定系爭機車交易價額之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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