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陳靖旻 被告 簡文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年度上易字第2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