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75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明本件係請求給付借款或票款?如係請求票款,則系爭支票有無依法提示?請補退票理由單。如係請求借款,請表明利息應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算之依據(或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並更正請求利息之利率(如無約定,法定利率為。經本院民國98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