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丸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成信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聲請乃本於權利質權而為行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
3條規定不合,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麗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