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㈠提出聲請人自98年1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所得證明文件(如提
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㈡提出聲請前2年內所有支出(含房租、水電費、其他生活費)之相關證據證明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㈢聲請人與其配偶對家庭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何分擔,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並提出配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㈣提出聲請人現扶養子女事實之證明,並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㈤陳報每個受扶養親屬有無工作(如有,其月薪收入為何)、
該受扶養人個人總存款金額(陳報各存款銀行、存款金額)、該受扶養人名下有無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登記謄本)、車輛(車牌號碼)。
㈥補正聲請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㈦釋明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履行原與金融機構之協商方案有重大困難。
㈧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
」行為?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上開擔保有無經公證?(註:聲請人應指定住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