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46號上訴人戊○○
丁○○丙○○己○○庚○乙○○○辛○○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複代理人癸○○被上訴人喬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壬○○上1人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被上訴人 劉士誠 (原名為 劉杜鈺 )
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