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33號
原   告  林金蓮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盈蓁趙家誼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274元【計算式:
14,866元/平方公尺×12.732平方公尺=189,27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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