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33號
原 告 林金蓮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盈蓁 、 趙家誼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274元【計算式:
14,866元/平方公尺×12.732平方公尺=189,27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