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行執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行執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行執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俞文鎮 代理人 林慧汝
陳俊廷 朱晟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下列第二項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聲請人代表人之證明文件(例如人事派令影本。爾後聲請執行時亦請於聲請時即一併檢附,避免補正文件往返,以利時效,請特別注意)。如代表人已變更,並請提出新任代表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代理人委任狀。
二、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3月10日花院楓112行執玉字第13號債權憑證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法官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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