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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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8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林昆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9,0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昆璋於民國109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累計34,485元正未給付,其中33,603元為本金;88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昆璋於民國112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累計180,250元正未給付,其中171,038元為本金;8,91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昆璋於民國112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累計149,779元正未給付,其中143,117元為本金;6,36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林昆璋於民國112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累計30,684元正未給付,其中29,164元為本金;1,52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林昆璋於民國112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累計149,778元正未給付,其中143,117元為本金;6,362元為利息;2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林昆璋於民國112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累計189,342元正未給付,其中181,284元為本金;7,75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㈦債務人林昆璋於民國11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累計590,830元正未給付,其中561,424元為本金;29,10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㈧債務人林昆璋於民國109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累計53,874元正未給付,其中51,915元為本金;1,86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85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603元林昆璋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002新臺幣171038元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43117元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9164元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143117元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181284元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007新臺幣561424元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率14.9計算之利息008新臺幣51915元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