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95號聲請人乙○○○住○○市○○區○○○○○街00號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