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23號原告 鄭何雪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
方智雄 律師被告 趙堯磷
趙 陳絲鸞 陳榮春 薛 陳玉女 許淑鳳 許 鄭添俤 林大媄 陳 張寶蘭 即 陳泰仲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複代理人 詹啟章 律師被告 陳玉龍 被告 黃炎斌
楊方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且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魏式瑜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