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二三四號
聲請人丙○○
己○○丁○○戊○○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仁德鄉仁愛村二八鄰九○六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