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八號
原告丙○○原告甲○○原告己○○原告丁○○原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鄭淑貞 律師被告乙○○被告庚○○○○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買德勝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