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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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