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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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五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中旬起,迄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止,連續多次在臺中市○區○○街○○○號七樓之三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嗣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九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0號)。惟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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