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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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8及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8及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26日刊登於民眾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2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 吳佳娜萬泰商業銀行股份│97年5月21日│52,630元│BL141710│甲○○││││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002│ 鄭美華 │有限責任基隆第二│97年6月10日│72,000元│RF0000000│同上││││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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