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2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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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52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5252號上訴人金昆利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乙○○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 王如玄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上訴人為家庭式小公司,因原物料上漲,公司獲利甚薄,請保障勞工權益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法官黃合文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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