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八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丁○○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三0號恐嚇取財案件(原審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四八號),經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一號),原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啟造法官陳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有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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