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訴易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訴易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易字第九○號
聲請人即原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丙○○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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