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振祥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均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秦慧君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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